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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职务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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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职务侵占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职务侵占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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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职务侵占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采取支付虚假工程款的方式将公司资金300万元转入承建商账户,再由承建商账户转入290万到刘某甲账户和取现10万元交给刘某甲,刘某甲有职务侵占的重大嫌疑。但当年**公司向银行贷款5000万主要是刘某甲办理的,刘某甲辩称公司股东同意对其融资奖励5%,这300万到刘某甲账户后,刘某甲辩称是给**公司暗股东吴某某的**公司归还民间借款,并经当时**公司董事长王某乙和暗股东吴某某同意。本院起诉后作为报案人之一的吴某某及**公司提出撤诉请求,在法院审理中吴某某当庭作证也表达了此请求,且其他证人对是否有融资奖励也有矛盾之处,因此,本院认为遵义市公安局认定的刘某甲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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