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法定从轻量刑情节,积极支付被害人所拖欠报酬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补发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劳动者的损失得以挽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等规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已全额付清所拖欠工资,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综合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支付所欠被害人相关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孙某某已于提起公诉前付清农民工工资,并取得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易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其所欠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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