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共同犯罪中为从犯、案发后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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