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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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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穆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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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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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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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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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仉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仉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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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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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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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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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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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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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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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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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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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初犯、认罪认罚、已退所获赃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所退9000元涉案款物由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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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账、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建议桐梓县公安局对扣押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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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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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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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简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简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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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认罪认罚、已退所获赃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所退450元涉案款物由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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