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初犯、认罪认罚、已退所获赃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所退9000元涉案款物由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账、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建议桐梓县公安局对扣押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简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认罪认罚、已退所获赃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所退450元涉案款物由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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