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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信用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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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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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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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信用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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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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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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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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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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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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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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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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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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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在案件提起公诉前已归还所欠银行本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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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案件提起公诉前已归还所欠本金,取得了发卡银行谅解,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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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禹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禹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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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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