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手机两部随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移送仁某某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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