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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会与王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鲁F×××××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其应承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某系鲁F×××××号车辆的所有人,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寿烟台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内,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寿烟台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寿烟台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及王某予以赔偿。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1、医疗费24108.50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鉴定费1800元,被告人寿烟台公司辩解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因鉴定费为确定原告伤残等级、误工时间和护理情况的必要支出,被告人寿烟台公司的辩解无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对其辩解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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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罗某、古蔺县茅某某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原告徐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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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蔡青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蔡青松的车辆贬值损失应否得到支持。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车辆贬值的损失目前尚不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范围内。其次,被上诉人蔡青松车辆因交通事故的损失已通过肇事车辆的保险人赔付修理费得到弥补,而该车的贬值损失并未实际产生且损失难以确定。且车辆受损经过修复以后,并不影响车辆本身的性能以及使用。另外,车辆转让的价格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交通事故并非造成车辆贬值的直接决定因素,因此,车辆贬值损失并非可保利益范围,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一审对此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故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中材保永康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贬值损失2000元以及上诉人承担车辆贬值损失10320元应予以扣减;被上诉人蔡青松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费1200元亦不能得到支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唐国华承担该笔鉴定费应予扣减。综上,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蔡青松赔偿8353.3元(18673.3元-10320元);被上诉人中材保永康公司应向被上诉人蔡青松赔偿95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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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蔡青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蔡青松的车辆贬值损失应否得到支持。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车辆贬值的损失目前尚不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范围内。其次,被上诉人蔡青松车辆因交通事故的损失已通过肇事车辆的保险人赔付修理费得到弥补,而该车的贬值损失并未实际产生且损失难以确定。且车辆受损经过修复以后,并不影响车辆本身的性能以及使用。另外,车辆转让的价格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交通事故并非造成车辆贬值的直接决定因素,因此,车辆贬值损失并非可保利益范围,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一审对此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故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中材保永康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贬值损失2000元以及上诉人承担车辆贬值损失10320元应予以扣减;被上诉人蔡青松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费1200元亦不能得到支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唐国华承担该笔鉴定费应予扣减。综上,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蔡青松赔偿8353.3元(18673.3元-10320元);被上诉人中材保永康公司应向被上诉人蔡青松赔偿95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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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蔡青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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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蔡青松的车辆贬值损失应否得到支持。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车辆贬值的损失目前尚不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范围内。其次,被上诉人蔡青松车辆因交通事故的损失已通过肇事车辆的保险人赔付修理费得到弥补,而该车的贬值损失并未实际产生且损失难以确定。且车辆受损经过修复以后,并不影响车辆本身的性能以及使用。另外,车辆转让的价格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交通事故并非造成车辆贬值的直接决定因素,因此,车辆贬值损失并非可保利益范围,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一审对此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故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中材保永康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贬值损失2000元以及上诉人承担车辆贬值损失10320元应予以扣减;被上诉人蔡青松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费1200元亦不能得到支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唐国华承担该笔鉴定费应予扣减。综上,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蔡青松赔偿8353.3元(18673.3元-10320元);被上诉人中材保永康公司应向被上诉人蔡青松赔偿95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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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蔡青松的车辆贬值损失应否得到支持。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车辆贬值的损失目前尚不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范围内。其次,被上诉人蔡青松车辆因交通事故的损失已通过肇事车辆的保险人赔付修理费得到弥补,而该车的贬值损失并未实际产生且损失难以确定。且车辆受损经过修复以后,并不影响车辆本身的性能以及使用。另外,车辆转让的价格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交通事故并非造成车辆贬值的直接决定因素,因此,车辆贬值损失并非可保利益范围,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一审对此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故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中材保永康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贬值损失2000元以及上诉人承担车辆贬值损失10320元应予以扣减;被上诉人蔡青松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费1200元亦不能得到支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唐国华承担该笔鉴定费应予扣减。综上,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蔡青松赔偿8353.3元(18673.3元-10320元);被上诉人中材保永康公司应向被上诉人蔡青松赔偿95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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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蔡青松的车辆贬值损失应否得到支持。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车辆贬值的损失目前尚不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范围内。其次,被上诉人蔡青松车辆因交通事故的损失已通过肇事车辆的保险人赔付修理费得到弥补,而该车的贬值损失并未实际产生且损失难以确定。且车辆受损经过修复以后,并不影响车辆本身的性能以及使用。另外,车辆转让的价格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交通事故并非造成车辆贬值的直接决定因素,因此,车辆贬值损失并非可保利益范围,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一审对此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故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中材保永康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贬值损失2000元以及上诉人承担车辆贬值损失10320元应予以扣减;被上诉人蔡青松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费1200元亦不能得到支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唐国华承担该笔鉴定费应予扣减。综上,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蔡青松赔偿8353.3元(18673.3元-10320元);被上诉人中材保永康公司应向被上诉人蔡青松赔偿95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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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蔡青松的车辆贬值损失应否得到支持。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车辆贬值的损失目前尚不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范围内。其次,被上诉人蔡青松车辆因交通事故的损失已通过肇事车辆的保险人赔付修理费得到弥补,而该车的贬值损失并未实际产生且损失难以确定。且车辆受损经过修复以后,并不影响车辆本身的性能以及使用。另外,车辆转让的价格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交通事故并非造成车辆贬值的直接决定因素,因此,车辆贬值损失并非可保利益范围,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一审对此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故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中材保永康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贬值损失2000元以及上诉人承担车辆贬值损失10320元应予以扣减;被上诉人蔡青松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费1200元亦不能得到支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唐国华承担该笔鉴定费应予扣减。综上,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蔡青松赔偿8353.3元(18673.3元-10320元);被上诉人中材保永康公司应向被上诉人蔡青松赔偿95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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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蔡青松的车辆贬值损失应否得到支持。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车辆贬值的损失目前尚不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范围内。其次,被上诉人蔡青松车辆因交通事故的损失已通过肇事车辆的保险人赔付修理费得到弥补,而该车的贬值损失并未实际产生且损失难以确定。且车辆受损经过修复以后,并不影响车辆本身的性能以及使用。另外,车辆转让的价格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交通事故并非造成车辆贬值的直接决定因素,因此,车辆贬值损失并非可保利益范围,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一审对此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故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中材保永康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贬值损失2000元以及上诉人承担车辆贬值损失10320元应予以扣减;被上诉人蔡青松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费1200元亦不能得到支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唐国华承担该笔鉴定费应予扣减。综上,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蔡青松赔偿8353.3元(18673.3元-10320元);被上诉人中材保永康公司应向被上诉人蔡青松赔偿95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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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黄某某、万某兴隆隆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的车票没有日期,但原告因为治疗确实支出一定的车费,本院酌情认定为300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9日19时30分,被告黄某某驾驶×××号牌小型轿车,从兴隆特警中队沿明珠路往明珠酒店方向行驶,碰撞到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当晚被送往万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右第5跖骨近端骨折;3、右第6、7肋骨骨折;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5、老年性骨质疏松症;6、肾小管酸中毒;7、尿崩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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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吉某、余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被上诉人余吉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二、被上诉人余吉某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是否计算正确?三、被上诉人余吉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现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评判如下:关于被上诉人余吉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上诉人人寿财保湖北分公司称余吉某居住地不明,没有来源于城镇的工作,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二审期间,余吉某提交了桐梓县公安局羊磴派出所及桐梓县羊磴镇桐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余吉某全家五口自2000年外出后未在该村居住;结合余吉某提交的租房合同、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革新村民组的证明、电费发票,以及随县鸿发石材厂经理陈绍旺陈述等证据,能够证实余吉某在城镇务工并居住在城镇的事实,故一审认定余吉某在城镇居住并无不当,且因其在随县鸿发石材厂务工,故余吉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余吉某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是否计算正确的问题。一审庭审期间,被上诉人余吉某提供了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四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发票共计63742.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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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婷婷与孝昌县拓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刘婷婷作为消费者,在被告孝昌县拓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游乐场所内进行消费时受伤,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第一款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规定。被告孝昌县拓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刘婷婷在本次事故中所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孝昌县拓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刘婷婷不规范操作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意见,现原告不认可其有过错,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原告的误工费应按湖北省服务业的标准计算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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