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张某2、赵某、张某3与被告人岳某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1达成赔偿协议,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张某2、赵某、张某3撤回对被告人岳某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附带民事诉讼。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某某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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