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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谅解,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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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秀峰 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秀峰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被害人万某珍相撞,致万某珍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驾车逃逸后又返回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且其因交通肇事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确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驾驶二轮电动车不是机动车,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5000元”的辩护观点,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肇事离开现场又返回现场的行为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交通肇事逃逸”的辩护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系初犯、偶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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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肇事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已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参考江苏省沛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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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徐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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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谅解,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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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黄某4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而驾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参考单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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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出其中含自费药人民币32448.7元,在交强险险额内已赔偿医药费10000元,余额22448.7元,不属于商业险的赔偿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对此无异议。该自费药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实际支出费用,应由各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即被告人李某应承担80%,为人民币17958.96元。被告人李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系自己购买,过户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成亮的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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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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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系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时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待,接受交警处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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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袁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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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邢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所驾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得到补偿,故,对被告人邢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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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宏、邵龙秀上诉提出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彭某某无责任,刘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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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肖宪鲁关于被告人系自首,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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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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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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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陈小义及其辩护人提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有异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安康市公安XX队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陈小义申请复核,经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决定维持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的认定及复核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故此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小义拨打“122”报警,拨打“120”积极协助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小义在事发后积极垫付死者家属丧葬费,支付伤者唐某甲的全部医疗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小义具有自首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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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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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发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被告人徐某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过失所致,且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其再犯罪的危险性低,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徐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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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以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发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潘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被告人潘某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过失所致,且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其再犯罪的危险性低,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潘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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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行车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被告人周某不具有逃逸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即使被告人周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但因案发时,被告人周某驾驶套牌车辆,其在电话里未能如实说明肇事者及肇事车辆的详细、真实的信息,且被告人周某在法庭上供认其拨打完报警电话后救护车、警车尚未到达前,就离开了事故现场。被告人周某的上述行为足以说明其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应当认定为“逃逸”。本院对这一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被告人周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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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陶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已取得了被害人张某以及被害人邱某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陶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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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史友兴 人民陪审员  樊小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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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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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董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综合董某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适当。董某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周某某系陈某的雇员,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由雇主陈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冀J×××××货车在太平洋财保沧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并不计免赔,陈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太平洋财保沧州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超出部分由陈某承担。因该事故导致王某死亡和董某受伤,故由王某家属和董某按损失比例分配交强险赔偿金额。原审法院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划分的主次责任,综合考虑董某驾驶燃油助力车载人且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两项违章行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一项违章行为,依法确认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董某和陈某按7:3的比例分担,符合客观实际,合法合理。上诉人太平洋财保沧州公司上诉提出王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上诉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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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辆至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所提曾某某属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莫恒某的经济损失并要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致莫恒某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莫恒某经济损失,故依法应赔偿莫恒某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恒某所提的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部支持,其中,原告人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人诉请的后期治疗费,因该治疗尚未发生,治疗费用实际多少不明确,不予支持。原告人有发生后期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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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禁止调头处违规调头,在后车撞击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陈XX代被告人签订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有误,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2014年2月3日凌晨3时30分许,何某某驾车行至春晓小区路段时,向左违法调头,适遇邓少森醉酒(血样乙醇浓度为139mg/100ml)驾驶小轿车由相对方向行驶而至,小轿车前右侧碰撞客车的右后尾,客车向右侧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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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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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法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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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八人受伤,其中三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潘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邹某在案发现场请求他人帮忙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某在案发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得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置,在被急救车送往医院后,对相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在保险赔付之外主动向被害方赔偿了人民币七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高玉勇、朱兰云认为被告人潘某在事故发生中有观察及减速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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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电动三轮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德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德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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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结合所在社区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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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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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丙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王某丙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滞留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某丙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因上诉人王某丙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李某死亡,其应当赔偿因交通肇事致李某死亡的物质损失。本案的民事赔偿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本案中,上诉人王某丙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碰撞行人,致一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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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抢救伤者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陈某某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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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二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所提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该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后应由刘某甲个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该公司承保的商业险赔偿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陈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刘某甲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任何保险。陈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审判决的理赔顺序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该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第一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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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遇情况处理措施不当,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与受害人李某某系继子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在本案中有要求被告人李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给予赔偿的权利。被告人李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公安厅下发了辽高法(2016)6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导致赔偿标准发生变化,所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要求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撤回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对自己权力的合法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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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号王吉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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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吉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吉某犯罪后主动报案,并在交通肇事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吉某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吉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吉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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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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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按照201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被害人王某1、董某2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94元?20年计611880元,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4823元?6个月计2893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文玉、高某1要求赔偿交通费及住宿费4000,并提供由阿里河至海拉尔的出租车票据、客运票据12张共计361元及住宿费票据170元共计531元,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案发时6周岁,系未成年人,其抚养费应计算至18周岁止,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21876元?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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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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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对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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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宫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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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宫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人理应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被告人宫某驾驶的辽B877**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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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赵某甲肇事后逃逸,王某随后驾车辗扎,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赵某甲、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能够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亦能够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甲、王某均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影响,可适用缓刑。因二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致被害人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65239元,应首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64405元、丧葬费28574元、医疗费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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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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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智属过失犯罪,在肇事逃逸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与被害人尤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故可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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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对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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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所驾车辆投保了强制第三者险和商业三者险,安邦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应在法定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三原告人的谅解,亦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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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卜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其亲属也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对方谅解,故对其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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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肇事后逃逸,未对被害人进行施救,且将肇事车辆及车牌弃于野外,致使查找肇事司机及车辆的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事后被告人赵某分文未付,无任何悔罪表现。综上,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因犯罪行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部落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赵某之间的雇佣关系问题,证人孙某某、青某证言及被告人赵某供述相互印证,被告人赵某与部落有限公司曾口头约定,被告人赵某为部落有限公司拉客源(提供劳务),部落有限公司为被告人赵某支付提成(报酬),且公司将被告人赵某安排在公司居住,有监督被告人赵某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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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犯有前科,应依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发生事故时受害者在车内,不是第三者,所以不同意赔偿。经查,被害人高某乙在肇事前虽然是车内人员,但在肇事时,被害人高某乙被甩出车外,被该肇事车辆砸中头部死亡,该事实除有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外,还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现场照片及证人李某和被告人崔某某供述证实,故该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的辩解意见及要求对死者死于车外进行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法部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崔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崔某某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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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积极救助被害人,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因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事发时仍在保险期内,故其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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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逆向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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