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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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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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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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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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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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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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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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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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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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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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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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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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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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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甲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甲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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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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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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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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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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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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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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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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