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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所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所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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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格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格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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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公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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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尼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尼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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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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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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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亚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亚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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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多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多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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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登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登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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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洛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洛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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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所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所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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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亚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亚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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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呷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呷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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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根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根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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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四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四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四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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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麦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麦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由道孚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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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志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由道孚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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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巴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巴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由道孚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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