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四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四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麦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麦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由道孚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志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由道孚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巴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由道孚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