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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诉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平安财险公司与人寿财险公司均对本案适用该条款处理予以认可,故原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承担比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关于平安财险公司主张不应支持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问题。于某某年过80岁,身体几处残疾,于某某遵守医嘱购置残疾辅助器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平安财险公司主张原审确认精神抚慰金2万元过高的问题。于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受身体创伤,造成几处残疾的严重后果,原审根据于某某的请求确认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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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持应予注销的过期驾驶证,驾驶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将受害人张耀斌撞伤致死,已赔偿受害人家属180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拒赔与抗辩所依据的《解释》第十八条系针对交强险《条款》第九条保险人只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这一垫付最高额仅10000元,有背交强险及时赔偿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原则的格式条款予以司法纠正。其“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首先有保险人先行垫付之前提,同时,保险人应全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责任免除和不予保护列项作出不产生歧义的准确说明。本案中的交强险《条款》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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