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某购买王成刚房屋的事实客观存在,没有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只是没有取得房屋的物权即房屋的所有权,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刘某某取得的是物权期待权,物权期待权不同于金钱债权,它的含义是“物之交付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王某与王成刚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是典型的金钱债权,所以刘某某的债权优先于王某的债权。综上所述,刘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不得执行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997号4栋1单元17层B号登记在王成刚名下的房屋。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0.0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王成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晓明审判员 李颖莉审判员 王红娜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购买王成刚房屋的事实客观存在,没有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只是没有取得房屋的物权即房屋的所有权,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刘某某取得的是物权期待权,物权期待权不同于金钱债权,它的含义是“物之交付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王某与王成刚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是典型的金钱债权,所以刘某某的债权优先于王某的债权。综上所述,刘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不得执行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997号4栋1单元17层B号登记在王成刚名下的房屋。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0.0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王成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晓明审判员 李颖莉审判员 王红娜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购买王成刚房屋的事实客观存在,没有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只是没有取得房屋的物权即房屋的所有权,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刘某某取得的是物权期待权,物权期待权不同于金钱债权,它的含义是“物之交付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王某与王成刚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是典型的金钱债权,所以刘某某的债权优先于王某的债权。综上所述,刘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不得执行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997号4栋1单元17层B号登记在王成刚名下的房屋。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0.0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王成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晓明审判员 李颖莉审判员 王红娜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购买王成刚房屋的事实客观存在,没有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只是没有取得房屋的物权即房屋的所有权,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刘某某取得的是物权期待权,物权期待权不同于金钱债权,它的含义是“物之交付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王某与王成刚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是典型的金钱债权,所以刘某某的债权优先于王某的债权。综上所述,刘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不得执行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997号4栋1单元17层B号登记在王成刚名下的房屋。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0.0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王成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晓明审判员 李颖莉审判员 王红娜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长春与张某某、刘秀芝、李尚禧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自愿给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42000元,即应按照约定履行,王长春履行部分赔偿义务后尚欠10万元未赔偿,故于2014年8月25日为张某某出具欠据,此时,王长春应给付张某某、刘秀芝、李尚禧的交通事故赔偿款转化为王长春对张某某的欠款,欠据上王长春承诺于2015年1月31日前向张某某还款10万元,逾期还款按欠款总额的30%加收利息,该关于超期还款支付利息的约定为王长春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自愿承担部分,因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根据王长春的还款情况,按照该约定计算加收的利息低于按照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故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欠据合法、有效,王长春应按欠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9月15日,王长春还款3万元,故王长春尚应偿还张某某的欠款本金为7万元,2016年5月,王长春还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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