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受雇于华飞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公司非法经营卷烟的运输,在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不大,情节轻微,案发后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受雇于华飞贸易有限公司,受公司指派参与实施了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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