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捕鱼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捕鱼时间短,捕鱼量很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鱼工具由公安机关销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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