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以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没有保持车辆在安全车速内行驶且遇险操作不当,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持有有效的汽车驾驶证,且其所驾驶的粤******小轿车的年检属于合格期限内;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与被害人均是亲属关系,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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