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六只扇尾沙锥鸟已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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