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曾某自愿认罪认罚;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初犯,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经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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