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还集资人资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退还非法所得,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涉案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还集资人资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债务已化解,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其所欠集资参与人集资款已基本归还完毕,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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