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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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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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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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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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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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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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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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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行贿案)_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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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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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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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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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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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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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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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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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红某)(公开版)_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红某)(公开版)_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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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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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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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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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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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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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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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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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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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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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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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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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盗窃(未遂)行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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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被盗手机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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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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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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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后主动退回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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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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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盗窃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且系初犯、偶犯,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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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投案自首、被盗人民币退还被害人、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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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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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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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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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退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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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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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具有量刑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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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所有的加油卡给自己货车加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以犯罪情节轻微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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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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