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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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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全部偿还拖欠的工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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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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