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施救,系自首;主动向被害人近亲属、当事人陈某松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射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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