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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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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周某甲)(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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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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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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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母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母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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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易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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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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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某)(公开版)_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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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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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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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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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敬某某危险驾驶案)(敬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敬某某危险驾驶案)(敬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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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梁中环)(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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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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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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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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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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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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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蒋彬)(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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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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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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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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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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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蒋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蒋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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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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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公开版)_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公开版)_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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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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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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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胥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胥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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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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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段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段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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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胥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胥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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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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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文革)(公开版)_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发生交通事故、无犯罪前科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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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驾驶资质齐全,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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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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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发生交通事故、无犯罪前科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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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徐某某自动投案,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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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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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资质齐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较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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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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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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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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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帅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帅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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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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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自首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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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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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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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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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甲危险驾驶案)_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蒲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蒲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醉酒程度低,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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