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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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