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蓄积17.95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6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暂扣款1160元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3000元由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3000元由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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