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较小,认罪认罚,并且已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依法对其不起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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