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自家承包的林地内未按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树种采伐林木,非法采伐柳树18株,林木蓄积量为16.914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态度、危害后果,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客观上未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不构成滥伐林木罪,胡某某向侦查机关做虚假证言对刘某某予以包庇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自家承包的林地内未按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树种采伐林木,非法采伐柳树18株,林木蓄积量为16.914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态度、危害后果,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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