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涉嫌滥用职权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时间为2006年11月,因滥用职权行为导致董某甲犯罪致一人死亡结果时间为2010年10月13日,因此该罪追诉时效自2010年10于13日开始计算五年,至2015年10月13日追诉时效期满。2019年3月19日侦查机关立案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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