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窝藏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窝藏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又属初犯,偶犯,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谅解协议,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但胡某甲案发时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被鉴定为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胡某甲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其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又属初犯,偶犯,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