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因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因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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