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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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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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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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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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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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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初犯偶犯、并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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