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交通肇事发生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交通肇事后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交通安全法,无证酒后驾驶车辆与他人相撞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任某案发后经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庭前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可酌情予其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任某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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