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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夏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