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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某诈骗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并承认指控涉嫌犯罪的事实,退赔全部经济损失,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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