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作案后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对陈某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悔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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