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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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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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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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