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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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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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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简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简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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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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