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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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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部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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