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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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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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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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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李海东)(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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