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属从犯,并具有坦白、无前科劣迹、初犯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卷烟已随王某某非法经营案移送法院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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