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白某某一人,主要由白某某一人经营,公私财产混同,被不起诉郭某某、白某某与他人签订消纳协议、收取费用的行为未扰乱该公司的管理秩序,未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没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此外,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未参与白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无其他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