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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帮助伪造证据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且认罪认罚;本案借款虽系赌博所用,但确实已经产生,债权债务明确;其系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