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丁殿民是王利新雇佣的司机,王利新的车辆挂靠登记在原告沧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以沧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原告与王利新系车辆挂靠关系,庭审中原告及被告均认可这一事实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挂靠车辆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它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原告沧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和丁殿民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2012)通民初字第12671号判决书,其审理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而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不影响本院对原告与丁殿民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丁殿民是王利新雇佣的司机,王利新的车辆挂靠登记在原告沧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以沧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原告与王利新系车辆挂靠关系,庭审中原告及被告均认可这一事实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挂靠车辆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它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原告沧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和丁殿民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2012)通民初字第12671号判决书,其审理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而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不影响本院对原告与丁殿民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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