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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北京住六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2月5日原告刘某代被告住六公司偿还强制执行申请人北京市周口店金子沟石料开采厂货款2000000元是事实,故原被告便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且原告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故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住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2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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