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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北京住六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2月5日原告刘某代被告住六公司偿还强制执行申请人北京市周口店金子沟石料开采厂货款2000000元是事实,故原被告便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且原告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故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住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2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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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对原告提交的二张借据无异议,本院能够认定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陈某某应向原告陈某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某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原告陈某某借款时尚未与被告张某复婚,原告且没有提交借款时与被告张某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交此款用于购买通北镇煜通小区A3栋5单元301室的相关证据,本院无法认定此笔债务系被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此笔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中明确记载当时被告张某已离家出走,双方属于分居生活状态,被告陈某某分二次向原告陈某某借款5000.00元用于本人生活及看病,本院在(2013)北民初字第64号张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已对此笔债务予以认定,此笔债务应属被告陈某某个人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此笔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债务人民币150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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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对原告提交的二张借据无异议,本院能够认定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陈某某应向原告陈某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某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原告陈某某借款时尚未与被告张某复婚,原告且没有提交借款时与被告张某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交此款用于购买通北镇煜通小区A3栋5单元301室的相关证据,本院无法认定此笔债务系被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此笔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中明确记载当时被告张某已离家出走,双方属于分居生活状态,被告陈某某分二次向原告陈某某借款5000.00元用于本人生活及看病,本院在(2013)北民初字第64号张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已对此笔债务予以认定,此笔债务应属被告陈某某个人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此笔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债务人民币150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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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对原告提交的二张借据无异议,本院能够认定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陈某某应向原告陈某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某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原告陈某某借款时尚未与被告张某复婚,原告且没有提交借款时与被告张某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交此款用于购买通北镇煜通小区A3栋5单元301室的相关证据,本院无法认定此笔债务系被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此笔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中明确记载当时被告张某已离家出走,双方属于分居生活状态,被告陈某某分二次向原告陈某某借款5000.00元用于本人生活及看病,本院在(2013)北民初字第64号张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已对此笔债务予以认定,此笔债务应属被告陈某某个人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此笔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债务人民币150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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