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捕鱼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捕鱼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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