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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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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盗窃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盗窃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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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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