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尘埃
本院认为,罪犯夏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某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军
审判员 张立
审判员 严怀
书记员: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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