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夏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某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军 审判员 张立 审判员 严怀 书记员:严明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密切关联,且能与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现场图及勘验照片相印证,故本院确认该证据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主张被害人阮某1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号的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本院在审理中,被告人的亲属已将依法核定赔偿款送存本院。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坦白认罪,并积极赔偿,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中因被害人负有次要责任,依法可减轻对被告人处罚和赔偿责任的分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甲违反交通法规,持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所在单位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事故主次责任认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对事故主次责任按鉴定意见进行确认,但考虑到受伤人系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责任应认定为稍轻于被告人叶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仇甲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和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致二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且八级伤残,一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仇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仇甲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仇甲具有悔罪表现,且通山县社区矫正机关亦建议能对被告人仇甲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可对被告人仇甲宣告缓刑。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吻合的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持驾驶证驾驶有号牌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六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王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及其亲属均不要求被告人王甲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被告人王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甲具有悔罪表现,且通山县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对被告人王甲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全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全甲在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归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全甲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全甲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吻合的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二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甲违反交通法规,持驾驶证驾驶有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中:一处Ⅷ级残疾、二处Ⅸ级残疾、一处Ⅹ级残疾,残疾赔偿指数为38%),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夏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甲及保险公司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夏甲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夏甲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吻合的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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