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汤某某、黎某甲、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黎某甲、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两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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